何为志愿服务?何为志愿者?

2016-04-19 17:10:00

  志愿者(volunteer)一词来源于拉丁文中的“voluntas”,意为“意愿”。对于这一概念,我国大陆和港台地区由于对volunteer的译法不一致而有所不同(我国大陆地区一般称为志愿者;香港称之为义工;台湾地区称之为志工),但实质内容基本是一致的。

  “志愿者”是英文volunteer的中文译法,起源于19世纪西方国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务,在世界上已经存在和发展了100多年,本质是服务社会,核心精神是“自愿、利他、不计报酬”。

  志愿服务:

  原指恭敬地交付、呈献,即不求回报地付出。奉献精神是高尚的,是志愿服务精神的精髓。志愿服务精神提倡志愿者欣赏他人、与人为善、有爱无碍、平等尊重,这便是友爱精神。志愿服务包含着深刻的互助精神,它提倡“互相帮助、助人自助”。进步精神是志愿服务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,志愿者通过参与志愿服务,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提高,同时促进了社会的进步。

  志愿服务的四个特征 :

  志愿性、无偿性、公益性、组织性。

  如何成为一个志愿者(即义工)?

  需具备五大条件:

  1、是自愿。即主观自觉选择,没有强制性;

  2、是不图物质报酬。即动机上不追求物质报酬,但不否定开展志愿服务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;

  3、是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。即服务的内容应是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和困难群体的利益,不是社会非困难群体的小团体利益;同时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情、能够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换获得的服务(困难群体除外),一般不能作为志愿者服务的内容;

  4、是奉献自己的力所能及。奉献自己的时间、精力、智力、经验的人;

  5、是非本职职责范围内。比如自来水公司修理水管的职工,如果他正在值班、正在岗位上,为用户提供了优质的修理水管服务,那是本职工作,不是志愿服务;如果他不在值班、不在岗位上,是利用业余时间自愿且不取报酬地为他人提供了修理水管的服务,那他就是志愿者了。

  志愿服务理念

  “学习雷锋、奉献他人、提升自己”

  志愿服务精神

  志愿服务精神是一种精神体现,志愿服务的精神概括起来是: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。

  “奉献”——原指恭敬地交付、呈献,即不求回报地付出。奉献精神是高尚的,是志愿服务精神的精髓。志愿者在不计报酬、不求名利、不要特权的情况下参与推动人类发展、促进社会的活动,这些都体现着高尚的奉献精神。

  “友爱”——志愿服务精神提倡志愿者欣赏他人、与人为善、有爱无碍、平等尊重,这便是友爱精神。志愿者之爱跨越了国界、职业和贫富差距,是没有文化差异,没有民族之分,没有收入高低的平等之爱,它让社会充满阳光般的温暖。如无国界医生,他们不分种族、政治及宗教信仰,为受天灾、人祸及战火影响的受害者提供人道援助,他们奉献的是超国界之爱。

  “互助”——志愿服务包含着深刻的互助精神,它提倡“互相帮助、助人自助”。志愿者凭借自己的双手、头脑、知识、爱心开展各种志愿服务活动,帮助那些处于困难和危机中的人们。志愿服务者以“互助”精神唤醒了许多人内心的仁爱和慈善,使他们付出所余,持之以恒地真心奉献。“助人自助”帮助人们走出困境,自强自立,重返生活舞台。受助者获得生活的能力后,也会投入到关心他人、帮助他人、为社会做贡献的志愿活动中,这些志愿活动都涵盖着深刻的“互助”精神。

  “进步”——进步精神是志愿服务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,志愿者通过参与志愿服务,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提高,同时促进了社会的进步。在志愿活动中无处不体现着“进步”的精神,正是这一精神使人们甘心付出,追求社会和谐之境的实现。